(2017)冀0705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啤酒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05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