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翔宇、陈晨、孙翔宇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翔宇,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孙翔宇,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被执行人陈晨,女,1989年3月29日,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晨归还申请执行人孙翔宇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负担执行费1741元,共计124441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翔宇以被执行人陈晨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曹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瑞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