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雨与马长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马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长胜,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雨与被执行人马长胜为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网络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长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三大电信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马长胜拘留15日,并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