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夏鹏与姜昊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鹏,姜昊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夏鹏,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姜昊志,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夏鹏与被执行人姜昊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昊志给付2367元(其中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1579元、受理费77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昊志给付申请执行人236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执行要求,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264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