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卓虹、谢超平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虹,谢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虹,女,1984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赣州市大余县,暂住南昌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谢超平,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5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虹、谢超平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虹、谢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卓虹为了达到去澳门赌场赚钱的目的,在被告人谢超平的帮助下,冒用谢超平前妻黄某1的身份,骗过了公安机关的办证审查,获得了身份信息为黄某1、人像信息为卓虹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7月22日,卓虹持骗取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先后十次出入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卓虹、谢超平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虹、谢超平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卓虹、谢超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卓虹为了达到去澳门赌场赚钱的目的,在被告人谢超平的帮助下,冒用谢超平前妻黄某1的身份,骗过了公安机关的办证审查,获得了身份信息为黄某1、人像信息为卓虹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卓虹支付谢超平人民币2万元。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7月22日,卓虹持骗取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先后十次出入境。另查明:2016年7月1日,卓虹主动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由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谢超平、卓虹行为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证实:临川分局发现卓虹在2010年8月冒用黄某1的身份办理了护照,并多次出境。(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谢超平系抓获归案,卓虹系自动投案。(4)卓虹冒用黄某1出入边境申请表证实:卓虹持黄某1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于2010年7月30日申请因私出国、申请往来港澳地区。(5)卓虹冒用黄某1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卓虹持黄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并于2011年1月至7月期间十次前往澳门、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地。(6)口岸出入记录详细信息证实:卓虹的护照中,身份信息是黄某1的,照片是卓虹自己的。在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7月22日有十次出入境记录。(7)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3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谢超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临川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辨认笔录(1)卓虹的辨认笔录证实:黎某系介绍其与谢超平认识的人。(2)谢超平的辨认笔录证实:卓虹系冒用黄某1身份信息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人;黄某1系其前妻;黎某系介绍其与卓虹认识的人。(3)黄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卓虹系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人。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收到快递,里面有其护照但不是其照片,谢超平告诉其户口被人借用。谢超平说卓虹经常到澳门洗马,证件到期不能以自己的身份去。2012年,其发现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港澳通行证。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卓虹的供述证实:其与人吵架之后被澳门警方驱逐并限制入境。其想到澳门洗马赚钱,通过黎某认识谢超平,并商议好,其支付2万元给谢超平,用谢超平前妻黄某1的身份申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在谢超平的协助下,其申领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并出入边境。(2)犯罪嫌疑人谢超平的供述证实:其通过黎某认识卓虹,并为卓虹申领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冒用其前妻的身份。其收取了卓虹的好处费2万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卓虹、谢超平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卓虹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国护照等证件,多次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被告人谢超平积极主动为他人骗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国护照等证件非法出入国边境并从中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卓虹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超平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超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卓虹、谢超平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虹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谢超平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三、追缴被告人谢超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晓晖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