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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与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与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邱*,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戴*关于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与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内的**(监证**)及位于雨城区大兴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作出的(2017)川1802执52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委托代理人黎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应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支付借款***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省老茶客茶叶有限公司应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支付借款***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终结本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