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川阳、林护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川阳,林护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442号被执行人:董川阳,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林护承,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董川阳、林护承犯抢劫罪一案,本院(2015)熟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董川阳、林护承应于判决生效后分别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2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对董川阳、林护承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