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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其年与南丰县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年,南丰县不动产登记局,熊惠芳,张其宁,张其宇,张冬冬,张其宜,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林子俊,男,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徐金良,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万静,女,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南��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金良、万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金良、万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金良、万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金良、万静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