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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晓菲、卢业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晓菲,卢业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抗3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晓菲,曾用名黄小非,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广西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内伏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卢业锋,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申诉人黄晓菲因与被申诉人卢业锋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民提抗(2017)2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百检民(行)监[2017]451000000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