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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1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淑伟、华宇华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伟,华宇华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11794号申请人:赵淑伟被申请人:华宇华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锣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503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伟诉被告华宇华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淑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华宇华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84000元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赵淑伟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华宇华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84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