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2480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洪祥、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洪祥,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洪祥,男,1947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东方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韩江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新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金洪祥,总经理。上诉人金洪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洪祥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洪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严卫东审判员 钱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