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陌上庄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陌上庄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1189号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134号澳门苑4单元7层。法定代表人:邢汉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陌上庄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洪湖市新堤南河村1号。法定代表人:张烈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陌上庄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