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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敏与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黄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07号原告:王敏,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黄亚杰,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