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敏与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黄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07号原告:王敏,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黄亚杰,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黄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