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禄彩、巫顺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798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钊,男,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佳,男,该社员工。被告:黄禄彩,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巫顺娘,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勤荣,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化彩,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建彬,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定信用社)与被告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定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定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禄彩、巫顺娘立即归还永定信用社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6842.57元、和至2017年8月11日的利息10587.02及违约金2380.58元,及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还清为止按普惠金融卡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2.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黄禄彩于2015年7月1日向永定信用社申请普惠金融卡人��币100000元(,用于运输经营,于2015年7月30日卡激活开户成功,期限三年,由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作连带责任担保。黄禄彩从该金融卡透支96842.57元后,多期未归还本息,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巫顺娘系黄禄彩配偶,系共同债务人。至2017年8月11日仍结欠普惠透支卡本金98706.47元、利息10587.02及违约金2380.58元。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未作答辩。永定信用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普惠卡申请书、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章程、普惠卡资金用途声明承诺书、声明书、不可撤销担保函、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普惠卡明细表。本院已依法将证据复印件向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送达,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永定信用社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永定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黄禄彩以经营运输业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永定信用社申请普惠金融卡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同年7月30日卡激活开卡成功,期限三年,巫顺娘系黄禄彩配偶,承诺与黄禄彩共同承担此债务,并由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作连带责任担保。黄禄彩从该金融卡透支96842.57元后,多期未归还本息,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至2017年8月11日仍结欠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6842.57元、利息10587.02元和违约金2380.58元。本院认为,黄禄彩向永定信用社申请普惠金融卡并透支借款后,未依约归还透支款本息,经永定信用社催收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现永定信用社要求黄禄彩归还尚欠的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6842.57元及至2017年8月11日止结欠的利息10587.02元和违约金2380.58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该债务是黄禄彩、巫顺娘的共同债务,应由黄禄彩、巫顺娘共同归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自愿为黄禄彩向永定信用社的普惠金融卡透支借款及其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禄彩、巫顺娘追偿。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禄彩、巫顺娘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欠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6842.57元及至2017年8月11日止结欠的利息10587.02元和违约金2380.58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二、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张勤��、黄化彩、郑建彬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禄彩、巫顺娘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黄禄彩、巫顺娘、张勤荣、黄化彩、郑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佩(代)附:本案适��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