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寇德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寇德霜,张淑丽,寇德城,林天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765337394。代表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寇德霜,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张淑丽,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石鼓镇吾江村***号,现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寇德城,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林天笔,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寇德霜、张淑丽、寇德城、林天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79229.43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林雪辉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