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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永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永福,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7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永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曹永福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永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曹永福在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采芹巷27号,见户院大门未关,便进入户院内被害人邹某的租住房卧室内,将其放在床尾凳子上的一条灯芯绒长裤及裤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1元盗走,后将裤子扔在院落墙边。之后,被告人曹永福被巡逻保安挡获后扭送至青城山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灯芯绒长裤及现金人民币11元发还给被害人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永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曹永福的供述,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曹永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永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永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永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雅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