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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宇翔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宇翔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宇翔,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2017年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毒,2017年7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宇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良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宇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彭宇翔因吸毒和容留吸毒人员翟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本市永安镇吸毒人员章某(已行政处罚)想吸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彭宇翔,由被告人彭宇翔驾驶自己负责管理的银色面包车(车牌号湘AXXX**)一同来到浏阳市工业园,向“雷伢子”(具体身份不详)购买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将车停在319国道永安收费站附近,两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部分“冰毒”。2017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彭宇翔被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宇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通话记录单、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证人章某、翟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彭宇翔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宇翔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再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宇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宇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花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应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