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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丽莉、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莉,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莉,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6日,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湖路41号。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丽莉与被执行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鄂10民终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丽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52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丽莉,该案符合终结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民终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