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5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璐璐,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