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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5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璐璐,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