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屯根与黄金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屯根,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屯根。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葛屯根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