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秦新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317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新辉,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秦新辉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秦新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抵赃款25800元。因秦新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抵赃款,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退出抵赃款2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秦新辉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