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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与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负责人宋永安,男,生于1966年1月2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过境路堂琅鑫苑1-2号。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龙,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724607-4。地址:曲靖市罗平县文笔路龙御尚都三楼。原告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与被告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云0622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告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门窗加工费100386.30元,于2016年8月9日支付50000元,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50386.3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自动缴纳了案款45386.30元,剩余案款5000元,权利人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自愿放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自动缴纳了案款45386.30元,权利人云南巧家县宋德勇门窗加工店自愿放弃案款5000元,且权利人已将案款45386.30元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