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华梅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耀利绳带花边织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梅,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耀利绳带花边织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1938号原告邓华梅,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耀利绳带花边织造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共乐工业区厂房第一层铁仔路**号。经营者温耀就。委托代理人李淑兰,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邓华梅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耀利绳带花边织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邓华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华梅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