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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亮亮与史中亮、史勤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亮亮,史中亮,史勤方,邱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亮亮,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黄成飞,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中亮,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史勤方,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邱琪伟,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吴亮亮与被执行人史中亮、史勤方、邱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549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琪伟已经支付了1430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史中亮、史勤方、邱琪伟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史中亮、史勤方、邱琪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3550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