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齐家乐、张中占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家乐,张中占,吴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63号申请人齐家乐,男,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张中占,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吴晓丽,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晓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白道口支行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晓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白道口支行的5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账号:62×××18)。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