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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759122。法定代表人:彭刚,经理。被执行人:任伟,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33418号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0向被执行人任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伟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伟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任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秀琴审判员  魏玉赅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