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濮阳市泰诺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濮阳市泰诺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0813号原告王桂珍,女,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赵亚娟,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泰诺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龙区北环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李亚锋。关于原告王桂珍诉被告濮阳市泰诺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桂珍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