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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阴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阴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714号申请人: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豪生。被申请人:阴健,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阴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478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穗天劳人仲案[2016]4784号仲裁裁决为理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上述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478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广州康琪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黄小迪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雯费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