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某号二轮摩托车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村区某路与某路口时,与在路口等信号灯的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1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田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