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史进武与刘振国、苏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进武,刘振国,苏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2223号原告史进武,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刘振国,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苏云秀,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史进武与被告刘振国、苏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原告史进武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振国、苏云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进武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进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20元,减半收取为560元,由原告史进武承担。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普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