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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破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王海新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破6-2号申请人: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10月12日,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管理人提供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严重影响到清算工作;现经管理人调查,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海新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至今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导致破产清算无法进行,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16项及《对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破产人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管理人因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东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傅 煊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