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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与胡春羊公证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胡春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37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被执行人胡春羊,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雁证执字第24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春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