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某文、曹某新、曹某刚、曹某月申请执行徐某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文,曹某新,曹某刚,曹某月,徐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文。申请执行人曹某新。申请执行人曹某刚。申请执行人曹某月。被执行人徐某礼。邱某某、曹某新、曹某刚、曹某月申请执行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我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邱某文、曹某新、曹某刚、曹某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烘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自行将烘炉拆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