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韦雪春、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雪春,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216号申请人韦雪春,女,壮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人韦雪春与被申请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纵二路西侧、南横二路南侧天洋城4代.神州小镇1号楼1-2-1103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纵二路西侧、南横二路南侧天洋城4代.神州小镇1号楼1-2-1103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