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博与齐倩、范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齐倩,范英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516��原告李博,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宁县文化局职工.住址:宁县,被告齐倩,女,1987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农商银行职工.家庭住址:庆阳市西峰区农商行,被告范英涛,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宁县南义乡张堡村.本院在审理李博齐倩、范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退付2232.5元,下余2232.5元由李博负担.”审判长 王续成审判员 王春宁人民���审员张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