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马晓民与何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民,何燕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44号原告:马晓民,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何燕,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民诉何燕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马晓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民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马晓民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薛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