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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与潘牡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潘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法定代表人陈新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牡红,女,1970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11750元,申请人未受偿。经本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牡红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