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春艳与吉林市昌邑区三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艳,吉林市昌邑区三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艳。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三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三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正元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