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永坤、黄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坤,黄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永坤,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跃,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壮族,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万基中央公馆2栋117A02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坤与被执行人黄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跃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跃向原告罗永坤返还购车款15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27000元,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前支付27000元,余款150000元定于2017年4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0元。申请执行人罗永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