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137号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杨杜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被告: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张东旺。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津市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旺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该案暂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