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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与被执行人包铁钢、包舍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锁,包铁钢,包舍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锁,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包铁钢,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包舍冷,男,5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与被执行人包铁钢、包舍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以被执行人包铁钢、包舍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