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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钱瑞芳、王春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瑞芳,王春梅,翟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78号申请人:钱瑞芳,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XX,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春梅,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翟国宝,曾用名翟国保,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钱瑞芳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中强国际5号)东单元16层西户(034-0001-0005)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申请人王春梅、翟国宝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钱瑞芳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中强国际5号)东单元16层西户(034-0001-0005)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钱瑞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怡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