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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爱清、周日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清,周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徐爱清,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日旺,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徐爱清与周日旺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爱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日旺支付挖掘机工时费及拖车费合计29000元、逾期违约金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日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日旺司法拘留十五天;另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日旺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爱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日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