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大凯与严村洪、杨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凯,严村洪,杨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795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凯,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阳春市。被执行人:严村洪,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阳春市。被执行人:杨玉莲,女,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阳春市。申请执行人杨大凯与被执行人严村洪、杨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严村洪、杨玉莲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伟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