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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诉卢双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卢双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223号原告:唐安贵,男,汉族,现年50岁,住盐源县。原告:毛国明,女,汉族,现年47岁,住址同上。原告:唐苏,女,汉族,现年24岁,住址同上。原告���唐刚,男,汉族,现年21岁,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信诺达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双全,男,汉族,现年45岁,住盐源干海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家,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诉被告卢双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负担。审 判 长  宋衍昭审 判 员  林 琼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