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诉卢双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卢双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223号原告:唐安贵,男,汉族,现年50岁,住盐源县。原告:毛国明,女,汉族,现年47岁,住址同上。原告:唐苏,女,汉族,现年24岁,住址同上。原告���唐刚,男,汉族,现年21岁,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信诺达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双全,男,汉族,现年45岁,住盐源干海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家,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诉被告卢双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原告唐安贵、毛国明、唐苏、唐刚负担。审 判 长 宋衍昭审 判 员 林 琼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