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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第3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朱钦伟,邱国正,王乾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第3496号之二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8936648XC。法定代表人:运明策,董事长。被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0306558N。法定代表人:李青,总经理。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法定代表人:王超华,总经理。被告:朱钦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邱国正,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乾勇,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朱钦伟、邱国正、王乾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天津九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