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某1与李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满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李某将婚生女儿吴某2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4执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忠审判员 潘庆鑫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