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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长福与邢国兰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福,邢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福(曾用名刘常福),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宾县常安乡长岭村姚家屯。被执行人邢国兰,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宾安镇新立村孙福屯。本院在执行刘长福与邢国兰债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0)宾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涛院长签发:
 庭长核稿:
 
 
 
 
 局长审批:
 撰稿单位
 及撰搞人: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黑0125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福(曾用名刘常福),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宾县常安乡长岭村姚家屯。被执行人邢国兰,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宾安镇新立村孙福屯。本院在执行刘长福与邢国兰债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0)宾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文审判员:姚云和审判员:杨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松涛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0日地点:执行局308室合议人:陈文、姚云和、杨华记录人:李松涛合议案件:刘长福与邢国兰债务纠纷一案。陈文:本院在执行刘长福与邢国兰债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0)宾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杨华:同意。姚云和: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0)宾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