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浦海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6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浦海博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宁刑初字第324号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浦海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宁刑初字第324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