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9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张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210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法定代表人:翁春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军(系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系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翼,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王光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红梅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